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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书写病历也有基本规范?

行业资讯  | 2010-3-1

    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废止。修订后的规范第十条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一规定将对医疗机构和病患之间的关系及相关责任制度产生较大影响。

    3月,新法新看点

    A。病历:一般人也能看懂了

    新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病历、处方、化验单……为什么这些看病抓药绕不开的文书上,医生的字迹总是那么龙飞凤舞呢?恐怕这是让很多非医学专业人士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对此网友曾发帖子提问,而跟帖里的回答五花八门:

    “因为医生要写的东西太多太多,而时间总是太少太少。”

    “很多写的是专业药品名,并且还不一定是中文。再加上写的速度快,看不懂是正常的。”

    “防止患者去别的医院或者药房买药--行话叫'跑方'。”

    “中医的方子可是命根子,故意写得潦草,保密!”

    ……

    这些一般人看不懂的“天书”,医生护士们就都能看懂吗?也不尽然。在中国,有患者以病历书写潦草耽误治疗为由状告医院的新闻;在国外,因医生字迹潦草致使医院损失惨重的例子也不鲜见。

    进入无纸化办公时代,很多医院开始推广电脑处方,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2010年3月1日,卫生部最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下称《规范》)开始实施。它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并对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如何修正作了详细规定。

    技术支持加上法制规范,一般人也能看懂专业医学文书的日子,不远了。

    B。抢救:家属不签字也有辙了

    新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这则本报2007年冬天的独家新闻,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不签字即不能手术”在法律上,在法理上,在合理性上是否站得住脚,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据不少医生反映,有时患者送到医院后已经失去意识,身边也没有亲属,如果“不签字就不能做手术”,往往会耽误宝贵的抢救时间。更有甚者,家属出于不愿负担医疗费用等原因,明确拒绝签字,医院和医生也束手无策。

    此次卫生部出台的《规范》,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方案出台后,多数人持肯定态度,认为如此一来既为患者争取到了挽救生命的时间,也是为医院和医护人员更好地救死扶伤提供了保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患纠纷发生的几率。

    但也有媒体针对此举发出不同声音,提出本意是为解决问题的这个规定,是否反而会引起患者“被手术”,以及过分加重医院和医护人员责任等其他相关问题。(中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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