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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2010-7-12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科学民主管理,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一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二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三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管理办法按照其各自的属性和职能,规定了各自应该重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
卫生部近日发布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管理办法还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相关信息,应主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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