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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禁对入学就业人员检测乙肝

行业资讯  | 2010-4-12

  上海市卫生部门4月11日发出通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一经发现违规者,将严肃查处。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市卫生局于11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贯彻和执行: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在健康体检中,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只能通知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检者所在单位及他人。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市卫生局将加大经常性监管力度,对违反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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