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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生育假的规定是什么?你了解吗?

健康宝箱  | 2023-2-15


    女职工产假、生育假的规定是什么?你了解吗?


产假规定: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其生育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假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生育假6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也就是说,本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也就是98+60=158天。

目前按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可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因此,是先休产假,再休60天生育假。

生育假遇双休日不顺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小贴士: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检算不算正常出勤?
    产检,即产前检查。为了保障女职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医疗机构安排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离开工作场所参加检查,并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扣工资吗?
    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正确的做法是产检时间按全勤处理,不应扣发工资。


产前假的享受条件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2个半月产前假:
1、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且本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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